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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企业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后,按规定申报之前的“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按年申报的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2-06-06 关注:2534
根据《公告》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例1:E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5月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E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5月12日,E公司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办理2022年房产税申报,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因此,E公司按规定申报2022年全年的房产税,包括办理汇算清缴当月及之前(即1-5月)的房产税和汇算清缴后(即6-12月)的房产税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E公司2023年5月8日办理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项规定,其在申报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例2:A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和禁止行业,当月购买一栋办公楼,该楼是公司的房产。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本省房产税征期规定,A公司应当于2022年12月征期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房产税,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A公司于2022年5月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因此,2022年12月按规定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房产税时,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