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案例
无仓储设施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现已不再受理,原有无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不受理换证申请
更新时间:2022-12-20 关注:6461
2022年11月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联合10部委正式发布公告调整修订《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即所有柴油将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并于2023年1月1日生效。随后,四川、山西、安徽、河南的应急管理厅发布了相关通知文件。
11月9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的通知》发布。11月16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柴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发布。11月23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有关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的通知》发布。11月24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柴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发布。
从这4个通知的内容可以看出,都强调:对涉及带柴油存储设施的成品油企业,此前已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含“柴油[闭杯闪点≤60C]”的,直接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中“柴油[闭杯闪点≤60C]”变更为“柴油”;有仓储设施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已取得规划部门相关审批和商务部门相应许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储存经营柴油的,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同时,四川、安徽、河南的通知内容还强调:无仓储设施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急管理部门现已不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原有无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受理延期换证申请。山西的通知内容还有其他强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带柴油储存设施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纳入日常安全监管和年度执法计划,对未按期取得许可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即日起,各有关企业要将柴油纳入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并提前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关工作。
另外,河南的通知内容也有其他强调:有仓储设施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含柴油单品点加油站),已取得规划部门相关审批和商务部门相应许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储存经营柴油的,2023年9月底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履行 “三同时” 手续的柴油单品点加油站,已取得规划部门相关审批和商务部门相应许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由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经安全现状评价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后,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及时将柴油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并及时、提前做好相关许可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柴油经营企业纳入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中,并积极配合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推动实现安全稳定发展。
将柴油全部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也引发了不少业内媒体和专\行业人士的关注和解读。例如,金联创分析师马建彩认为,加油站属于经营储存单位,因北方加油站汽油经常与-20#及以下牌号的柴油一起流转运输及储存,汽油、柴油相关经营资质相对较为完善,但存在部分单位特别是南方民营加油站资质上缺少柴油项目的情况,这些单位或将统一申办新的危化品经营许可,否则不允许经营柴油业务。因中间贸易端市场份额减少,零售端市场份额将增加,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利好加油站环节。
行业人士认为,在资质上缺少柴油项目的民营加油站,或将统一申办新的危化品经营许可,否则不允许经营柴油业务;达不到这个标准的柴油站大概率将被关停,正规的加油站销量将会提升;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对加油站对外销售“打桶”或散装柴油有可能更加严格;对打擦边球进行柴油对外经营或贸易的行为,若无证经营或储存,将面临被追究危险作业罪、非法经营罪的刑法责任风险。
例如,江苏泰州某批发仓储企业因未能提供《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被罚5万元,并被责令限期整改。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其为停靠路边的货车加注柴油,并且在经营场所的南侧空地地下埋有容积为20立方的储油罐,剩余柴油200余升。但是,该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一般项目为“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
虽然执法人员考虑到当事人销售的柴油检验合格,能如实说明来源,且(检查当下)属于非危化品,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当事人给予了从轻行政处罚。但是,在12月1日生效的《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修订后,对成品油行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有了更高的准入条件和要求。非法销售的成品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目前,距离新规实施还有20多天,后续不排除另有相关配套文件的下发,或有其他地方发布相关通知文件或处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