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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行政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重要通知
更新时间:2020-03-19 关注:976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自国办发〔2019〕42号文发布之日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和注销申请,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
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符合上述条件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名单,由省商务厅按照商运函〔2019〕659号文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考核后适时在网上公布。
二、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
自2020年1月1日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注销审批权限由省商务厅下放到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当地承担商务工作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审批和管理业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变更、换证等业务按《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分阶段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运行〔2019〕134号)有关要求,由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核发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批准证书》由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到省商务厅按需领取批准证书。因打印错误等原因作废证书应上缴省商务厅统一销毁。
(二)按照“一证一序号,一站一编号”原则,统一编排证书序号和证书编号格式。由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序号为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车牌号首字母+5位序列号组成;证书编号为省辖市行政区划代码+4位序列号组成,单品种加油点证书编号为字母D+省辖市行政区划代码+3位序列号组成,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证书编号为字母N+省辖市行政区划代码+3位序列号组成。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因变更(含投资主体变更)、延续、迁建等原因换发证书的,仍延用原证书编号。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建立承接机制,强化信息报送。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审批队伍,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指定专门的处室(科室)并选调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审批业务,明确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确保审批工作的连续性。各地应严格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电子档案数据库,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审核发证企业名单登记造册,报省商务厅。审批权下放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报省商务厅。
(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能力。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批和监管责任。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成品油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完善审批细则,简化审批程序,精简审批材料;坚持限时办理、透明办理,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和审批进度查询渠道,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完善并公开审批实施细则和服务指南,及时向社会公示许可结果。省商务厅根据商务部新的通知精神,适时制定出台《河南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审批和管理制度;加快网络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网上审批。
(三)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和各职能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年度定期检查、“双随机一公开”不定期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制度,推进信用分组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指导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与符合条件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建立稳定的合格油品供应渠道,建立油品进销存台账制度,健全证明油品来源和销售去向及依法纳税的凭证材料。
2020年3月14日
抄送:
商务部,省自然资源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气象局,中石化、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本厅领导,存档。
河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0年3月14日印发